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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等10部局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食安委办〔2010〕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附件1、附件2的格式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送本地查处的超出“黑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信息和查处的相关案件情况。
附件:川食安委办〔2010〕26号
二○一○年
附件:
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卫生部等10部局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川食安委办26号
2010-09-06 11:24
各市(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卫生部等十部局《关于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通知》(川食安委办〔2010〕20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并按照附件1、附件2的格式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送本地查处的超出“黑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信息和查处的相关案件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等十部局《关于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号)